摘要
若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立法化以及司法化逐步實現,將會促進我國刑法學向現代化刑法向前邁進一大步。在我國,雖然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第三條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在刑事司法上仍然存在著各種問題。本文運用我所學的法律知識,結合罪刑法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的案例,得出其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意義,找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據此提出一些個人建議。在思想觀念上,要倔棄舊的、不合理的、不科學的刑法觀,要樹立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并重的刑法觀;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首先要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這是徹底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其次要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的限制;最后要做到嚴格解釋與適用刑法,善用司法解釋去彌補立法問題。
關鍵詞:罪刑法定;保障人權;自由裁量權;司法完善
一、引言
罪刑法定原則是當今中外刑法學界最具焦點的論題。在我國,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第三條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我國確立罪刑法定原則是法治進步的體現,對于中國刑法學來說具有里程碑意義。罪刑法定原則充分為指導司法實踐服務,但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的實踐歷史不長,所以出現司法背離的情況也不足為奇。本文的論點,旨在尋求出罪刑法定原則在實踐中的意義以及不足,針對不足提出一些建議。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概況
?。ㄒ唬┳镄谭ǘㄔ瓌t的內容
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一個行為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其為犯罪行為的時候才能對其進行處罰,并且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反之則不得將該行為定性為犯罪行為進而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在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最官方的體現,與人們耳熟能詳的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所表達的意思如出一撤。刑法的適用,是奪取人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實踐,所以定罪、量刑都必須精確再精確。一個行為具體要具備什么樣的客體要件、客觀方面、主體要件以及主觀方面才構成相關的犯罪,構成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以及行為人做出了該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需要為此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應被處以什么刑罰,這些都應該在行為人做出某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危害行為之前就已經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據。因為只有在一個人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之前就能依靠法律明文規定將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為我國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才能達到有法可依的理想狀態,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若在一個人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之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明文規定其為犯罪行為,則無法做到有法可依,需要根據類推原則以及法官的個人經驗定罪,這對我國現代刑法民主化、法治化是極其不利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罪之法定,二是刑之法定。
1.罪之法定
罪之法定是量刑法定的前提條件,沒有罪就不能給予刑罰,只有確定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構成了什么樣的罪,才能根據此罪給予犯罪人相應的刑罰。入罪法定在我國刑法中的具體表現如下:
犯罪的概念具有明確性。我國《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的概念進行了具體闡述,當行為人的行為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造成危害,對國家造成分裂狀態、對人民民主專政的XXX造成了顛覆的局面和對社會主義制度造成了推翻的局面,對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破壞,對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有所侵犯,對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有所侵犯,以及兜底條款——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我國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但是如果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行為。這一犯罪概念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我們可以通過此概念了解犯罪行為的三個特征,分別是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
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明確性。我國《刑法》第14至16條分別對犯罪的主觀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要以犯罪客體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為出發點之外,還必須從犯罪主觀要件出發。
我國刑法對不同的犯罪及其犯罪要件作出了具體且明確的規定,為法官對行為人的行為正確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2.刑之法定
刑之法定是入罪法定的當然延展,其與罪之法定具有同等地位。每給被告人增加0.1毫克的刑罰,都要提供0.1毫克的依據。若要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那明確的法定刑是不可或缺的。我國刑法關于刑之法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我國刑法將刑罰分成兩類,分別是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分為限制人身自由刑、不限制人身自由刑和剝奪生命刑,其中限制人身自由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不限制人身自由刑即管制,剝奪生命刑即死刑,附加刑一般不涉及人身自由及生命,其內容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我國的刑法對量刑的原則也作出了明確且具體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處罰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刑法還對各種不同犯罪的法定刑作了明確的規定,這為法官對行為人進行量刑時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以及標準。
在刑法分論方面,我國刑法的規定相對而言是比較詳細、完備的。1997年刑法修訂的突破點之一是將單行刑法、附屬刑法進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后納入其中。與此同時,因為社會的不斷發展與變化,1997年刑法也隨之增加了許多新罪名。其范圍尤其廣泛,囊括了經濟犯罪方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方面、社會管理秩序方面,還在xx賄賂罪和瀆職犯罪中增設了幾許新罪名。經濟犯罪方面,以洗錢罪為典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以強制猥褻罪為典型。1997年刑法的此項重大突破不僅是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在具體規范中的反映,而且有利于提高具體規范的可操作性。1997年刑法對舊刑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在立法上更加具體、明確。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和歷史發展
1.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
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的思想根基,其具體內容大致為——對于任何一個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若非依據法律,國王不得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侵犯其財產權、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這一規定很顯然在很大程度上對英國國王的權利加以了限制,但是這也使人權有了法律上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則的初步產生,得益于十七八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推動和發展,尤其是其中洛克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理論和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
2.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發展
刑事古典學派最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最先出現于1215年的《大憲章》,后來慢慢流傳到美國、法國等國家的實體法中,自誕生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刑法學術界都在積極探討、研究。之后,1628年英國制定的《權利請愿書》中規定的相關內容大致為——國王只有在以法律為依據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個人的人身自由、實施強制措施、作出不利于個人的法律行為。除此之外,1688年的《權利法案》也有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關的規定,即國王不得隨意廢止任何一部法律,除非經過了國會的同意。還有,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為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且這份強有力的保障不僅僅體現在實體上,還體現在程序上。罪刑法定原則的地位在英國頒布的這一系列規定中得到了鞏固。
后來,美國也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在美國最先體現在1774年10月14日美國殖民地代表會議通過的權利宣言中,即國家不可隨意侵犯人權。但這只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初步探索,罪刑法定原則真正被法律明文確定下來是在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第8條。1787年美國憲法規定,禁止溯及既往,1791年的《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中罪刑法定原則的表現為——對司法機關行使剝奪個人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以及財產權進行了限制,即行使以上權力必須要以法律作為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在美國一系列的規定下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細化。
之后,法國也開始引入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國的發展歷程比較清晰、明確。首先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確立其基本方向。其次再慢慢將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滲入1791法國憲法之中。最后罪刑法定原則在1810年法國刑法典中完成了立法化。由于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國的發展歷程更加科學,所以使其得到質的飛躍。
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我國來說是舶來品,其在我國的歷史相對于英國、美國、法國而言較為短淺,其司法化的進程相對于外國而言相對落后。我國直到1997年修訂《刑法》時才正式把罪刑法定原則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確立下來。這標志著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正式生根發芽,表明了中國開始注重保障人權,刑法的功能從重于懲罰犯罪轉變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此創舉有助于提升中國刑法乃至于中國法治的整體形象,進一步推進了中國改革事業的發展。
三、我國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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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重刑主義在我國實行”這個觀點在我國刑法學中鮮有學者提出或支持,然而這并不能代表我國現實中不存在過重刑思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中國因為受到文化革命時期的影響,社會極其不穩定,治安形勢嚴峻,于是中共中央頒布了《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企圖用嚴厲刑罰來快速穩定社會治安形勢,“嚴打”運動也正式在我國拉開帷幕。除此之外,重刑主義還在我國1979年后頒布的刑法中有所顯現。
代表案例:許霆案件一審、二審的判決結果的變化側面反映出我過重刑化思想根深蒂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件發回重審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許霆犯盜竊罪,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最終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
許霆案件前后兩份判決之所以會有如此大的反差,是因為一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這一刑罰過于嚴苛,引起了社會民眾的廣泛討論。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許霆無期徒刑的主要原因是在審理過程中罪刑法定原則出現司法偏離現象,主要是罪刑法定之中的刑之法定出現偏離。許霆盜竊銀行機構17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而xx賄賂數十萬元甚至是數百萬元,只是被判處十多年的有期徒刑。經過這一對比,徹底激怒了社會民眾,繼而就許霆案件量刑是否過重這一問題掀起了一陣輿論風波。
重刑主義思想就像是一種打擊犯罪的快效藥,它雖然可以暫時緩解疼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將會引起一系列的副作用??焖偎幬镏螛瞬恢伪?,不僅不能治愈疾病,還可能會耽誤最佳治療時間,加重病情。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效果上,都不應將重刑作為犯罪和刑罰的配置指南。
?。ǘ┬淌滤痉ㄕJ定偏差
司法機關對案件認定不準確,將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混淆,將不屬于刑法調整的案件誤認為是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這“烏龍”行為必然將導致大量行政違法行為被認定為刑事案件進行處罰,其結果是,司法機關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并侵犯非國有企業的財產權,而且可能滋生xx腐敗現象。
長期以來,將行政犯罪定為刑事犯罪在刑事司法中已司空見慣。例如前幾年引起社會公眾和各學者廣泛關注討論并且入選最高院指導案例的案件——王力軍非法經營案。2016年4月15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力軍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法院最終宣布被告人王力軍無罪。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行政認定的依賴加上“行政違法+結果”的行政犯認定模式,往往使得刑事犯罪構成要素被忽視繼而造成冤假錯案。
對于民眾對趙春華案、王力軍案等的質疑,學術界很多學者也就此提出了他們的觀點。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應當堅持實質解釋、堅持司法機關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獨立判斷。對于還沒有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行政違法行為不能貿然定罪處罰。對于構成要素、案件事實以及處理結論要獨立判斷。
?。ㄈo度的法官個案自由裁量權
若要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完善與補充,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則是必不可少的。因為立法與社會的發展是不同步的,刑法立法當然也不例外。法律在很多時候會滯后于社會的發展,千變萬化的社會現實與相對固定、有限的法律語言之間很難甚至幾乎不可能達成完全一致,所以立法的功能是有限的。任何一部法律文件都只能描述事物的本質屬性,不可能涵蓋所有具體事實并且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給出非常明確的法律后果。立法上具有明確性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要求之一,為了達到要求,我國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為此做了很大努力,但仍不能與立法所存在的弊端抗衡。盡管如此,立法的不足可以用以修改法律,但不可以因此讓法官無度行使自由裁量權成為常態。
代表案例:張某奸淫幼女案。16歲的被告人張某與年僅13歲的被害人宋某發生性關系,被云南省昆明市龍盤區人民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經過二審審理,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張某奸淫幼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而二審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前后兩份判決相差甚大的原因之一是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權沒有掌握好一定的度。法官自由裁量在刑罰中的體現尤為明顯,判處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免予刑罰都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根據案件事實以及犯罪情節,應當對被告人施加何種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把握不好度,導致量刑失當,量刑不一,從而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案例并不是個案。相似的案例一件又一件地發生,這難道不足以讓我們敲醒警鐘,控制自由裁量的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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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法方面存在不可抗力的不足時,司法解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在討論司法解釋的同時,有必要提高人們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認識,必須要保持兩者之間的平衡。我國在實踐罪刑法定原則所遇到的障礙之一就是刑事司法解釋體系出現混同的現象。
混同的第一個方面表現在其主體上。在我國刑法中,司法解釋不僅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甚至一些不是司法機關也可以作出,比如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而國外司法解釋的主體通常只有法院。我國實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就造就了我國兩大法定司法解釋主體作出的司法解釋可能會不一致甚至是相沖突。這不僅損害了司法解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而且會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實踐造成巨大的沖擊。
混同的第二個方面表現在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上?!皵U大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含義因為社會生活的變遷,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情況嚴重按照字面含義難以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將法律條文的含義適度擴大化,即其外延會變化?!睌U大的部分是與法律條文的本義基本相關的,能夠從法律條文的含義適當推演出來。在類推解釋中,類推解釋得出的結論,明顯超出國民的預測可能性。例如“男性”不能成為拐賣婦女罪的客體,因為男性的特征與女性的特征有很大的區別。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刑法解釋的標準和限制問題一直是決定刑法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有效的首要問題。擴張解釋是將刑法的核心內容邊緣化,類推解釋是擴張刑法的核心內容,由它們的定義可以看出,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非常相似。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司法人員因為很難把控擴張解釋的適用度,所以他們在適用時十分謹慎,如果處理不當,那就會走偏為類推解釋。例如,我國刑法中規定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之一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對于“冒充”一詞,我們一般理解為以假充真,含有欺騙和欺詐的成分?!懊俺滠娋藛T”即是本身不是軍警而假冒軍警,若行為人本身就是軍警人員,利用其特殊身份去實施搶劫呢?如果將這種情況也解釋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則超出了法律條文本身的含義,進而演變成類推解釋。
四、罪刑法定原則在實踐中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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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是新中國刑法學發展歷程的一個重大轉折點,因為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XXXX第五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新刑法中首次出現在我國法律文件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更是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特別是,體現刑法的民主和法治是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
1.罪刑法定原則是民主法治的精神的體現
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是對黨提出的任務的響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點內容是社會主義法治,而社會主義法治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意。1997年《刑法》將罪刑法定原則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廣而告之,這是我國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向前邁進了堅定而有力的一大步。
2.罪刑法定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措施
首先是法律主義,意思是法官只能根據《刑法》上規定的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以及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及量刑的相關規定去判斷被告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承擔何種罪責以及應被判處何種刑罰。其次是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這是在從限制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的角度,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人權。此外,罪刑法定原則還禁止溯及既往和禁止類推。罪刑法定原則的這些具體規定都體現了新刑法對保障人權的高度關注。
?。ǘ┯欣谔岣吡⒎C關的立法水平
在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化的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在側面可以加快立法機關提高立法技術的進程,增加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的法定性和可靠性。要求罪刑法定把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都以法律的方式確立下來,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特別是在禁止類推解釋的規定下,法官只能依靠法律的明文規定去定罪、量刑。這就在側面反映出了立法的重要性,要想實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現象,就必須提高現有的刑事立法技術,繼續完善刑法的內容。
其實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化就是在監督和推動刑事立法工作的發展,只有依靠刑事立法工作者不斷提高刑事立法技巧,完善刑事立法,才能推動我國刑法進一步發展,才能真正實現罪刑法定的司法化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同步發展。
?。ㄈ┯欣诖龠M刑法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相統一
若想更好地發揮刑法的作用,那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兩者必須統籌兼顧,不可分割,不可偏廢,更不存在哪一方更為優越的理論依據。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都應該是相互協調、相互統一的?!胺o明文規定不定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立足于持續性發展而言,罪刑法定原則可能會對一小部分打擊犯罪的功能作出犧牲。但是在舍棄某些東西的同時往往也會收獲某些東西,例如使法律本身的獨立價值得到了確認。堅定不移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原則,堅定不移地踐行罪行法定原則,有利于維護社會最根本的利益以及價值,更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發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立罪刑法定原則無疑有助于促進刑法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功能的充分發揮。
(四)有利于完善刑法司法解釋
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防止無權機關進行司法解釋,有利于改善司法解釋主體混同的局面。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理想狀態,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很重要。因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公正的要求,而司法解釋則是具體適用司法解釋的實踐指導和法律“準準繩”。
總而言之,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指導刑事司法解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得到正確的司法解釋。我相信如果可以得到更多的學者或者是司法實踐工作者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研究,那么我國刑事司法解釋邁向更加科學化的進程的速度將會大大加快。
五、在我國進一步深入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看法和建議
?。ㄒ唬獦淞⒖茖W、開放、精確的刑法觀
一種制度的誕生,實際上是一種思想的問世,兩者的關系就像是樹木和土壤的關系,沒有思想這個土壤的栽培,制度這棵大樹就不能茁壯地成長。所以,要確立制度必須先傳播其背后的思想,只有制度背后的思想被大家所接受了,制度才能長盛不衰。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以法律文件正式確立的時間雖然不長,但這也是經過我國刑法學術界和司法實踐界不斷碰撞、研究的成果。一般來說,既然罪刑法定原則被法律明文規定了,那司法實踐者就要嚴謹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相關規定去實行。但是真正實踐起來我們都容易犯“語言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的毛病,特別是遇到一些問題就容易出現與罪刑法定原則偏離的問題。我們應該倔棄舊的、不合理的、不科學的刑法觀,樹立科學、開放、精確的刑法觀。
要樹立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并重的刑法觀。上文提到的有關于我國刑事司法解釋現存的問題和罪刑法定原則偏離的問題都或多或少的不利于被告。而且就以往的司法實踐經驗來說,當我們就被告人的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發生爭議的時候,往往都采取有罪說;當我們就被告人該處以何種刑罰發生爭議的時候,往往都作偏重的選擇。由此可見,樹立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并重的刑法觀尤為重要。思想形態具有反作用力,如果沒有對刑法理念進行變革,那么罪刑法定原則的真正貫徹是極其困難的。
?。ǘ┤嫣嵘ü俚臉I務素質
罪刑法定原則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法官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刑事司法的認定出現偏差,導致了很多類似于趙春華、王力軍等錯案的發生,從而使刑事司法實踐與罪刑法定原則偏離。所以法官業務素質的高與低直接關系著司法是否能夠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因為“驚堂木”被法官握在手中,一個案件的結果如何很大程度上也由法官決定。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僅是徹底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
第一步是要使法官的審判技能得到有效的、科學的培訓。據調查相關資料可知,目前我國大部分法官培訓過于偏向法律、法規等理論方面,而與理論同等重要的實踐上的法官審判技能被大家所忽視。事實上,想要全面提升法官的業務素質,必須理論和實踐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其次,要建立法官終身學習制度。法律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從業人員需要不斷地學習,不斷更新理論知識去追上時代的步伐。雖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結束了之前司法工作者素質參差不齊的現象,這對全面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機遇,但是現在已經不能僅靠一紙證書享用整個職業生涯了。隨著民主法治的理念不斷地貫徹,人民維權意識越來越高,法官接觸的案件數量也越來越多,難度也越來越大,只有在不斷學習、不斷更新理論知識才能更好地審理案件、適應時代的變化,社會的發展帶來的難題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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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有合理的動機,司法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出自考慮實現個案公平正義的目的。絕對的權力往往容易滋生腐敗,更何況是執掌正義天平平衡的法官,所以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的限制迫在眉睫。
第一點,完善法官量刑機制。量刑關系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適用何種刑罰必須精確,像數學一樣,一個小數點都不能差,每給被告人增加0.1毫克的刑罰,都要提供0.1毫克的量刑證據。完善在庭審各個階段的的分工,做到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查清據以定罪的案件事實和具體情節,以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基礎上,法官作出了量刑有了充分的信心,這必然會提高量刑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二點,加強監督。監督,顧名思義對某一項工作的執行者的執行過程以及成果進行檢驗。若想更好地達到預期目標,必定離不開監督,而監督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各種健全的規范、規章、制度。所以我們要對法官的認證過程作出統一的規范,對法官心證過程要做到公開透明。除此之外,我們還要通過外部監督制機制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制約,例如強化檢查監督、人大監督,堅決完善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
?。ㄋ模﹪栏窠忉屌c適用刑法,立法問題用司法解釋彌補
在法律與它的適用對象之間建造起一座連接兩者的橋梁就是司法解釋的歷史任務。司法解釋不是法律的延展,也不是法律的補充,是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對在司法實踐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法律的闡釋。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到嚴格解釋與適用刑法,善用司法解釋去彌補立法問題。
1.司法解釋的主體必須清晰明白而確定不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規定,關于審判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法律法令問題相對應地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關于檢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法律法令問題相對應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由此可見,有權作出司法解釋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其他行政部門無權進行司法解釋。
2.司法解釋的方法必須達到完美的境地
合法原則是司法解釋所必須遵循的,具體表現為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意思是,刑事司法解釋不能超出刑法條文的原意,只能對現有的刑法條文進行解釋。如果為了懲罰現行刑法條文還沒有規定的犯罪行為而去任意地擴張甚至類推解釋,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背離了。
六、結語
罪刑法定原則是中國現代刑法探索路上的燈塔,在此次寫作中,我也真切感受到了刑法學的前輩們對罪刑法定原則地位的判斷十分準確。越對我國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在實踐中的意義進行深入思考,越能感受到其對現代刑法的基礎性、前瞻性以及全局性的深刻影響。
罪刑法定原則在西方國家存在了幾百年,而被我國刑法予以確認僅僅二十幾年歷史,其在我國的發展進程自然不如西方國家,改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隨著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逐步司法化,其實踐意義在我國的體現也越發的明顯,例如,促進了我國現代刑法的發展,有利于提高我國刑法立法水平、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權以及完善刑法司法解釋。但是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例如,重刑化思想在我國根深蒂固,刑事司法認定偏差,無度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及刑事司法解釋混同。
盡管罪刑法定原則融入我國的司法實踐不是輕而易舉、一朝一夕的事情。我相信,只要我們踏踏實實、鍥而不舍地在這方面努力,即樹立科學、開放、精準的現代刑法觀,全面提升法官的業務素質,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嚴格解釋與適用刑法。達到罪刑法定原則理想化的實踐意義指日可待,罪刑法定原則也可以充分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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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梁根林:《罪刑法定原則:挑戰、重申與重述——刑事影響力案件引發的思考與檢討》[J],清華法學,2019,13(06):61-87。
[7]馬克昌:《罪刑法定主義比較研究》[J],中外法學,1997(02):31-40。
[8]王力軍非法經營案,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2016)內0802刑初54號。
[9]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8刑再1號。
[10]王力軍非法經營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監6號。
[11]王強軍:《重刑化思想抬頭的理性應對》[J],刑法論叢,2011(01):515-528。
[12]許霆盜竊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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