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隨著近年離婚人數的逐年增長,現實生活中有關探望權的糾紛越來越多。但目前我國探望權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如探望權主體范圍過窄、行使方式模糊、法定中止事由抽象、強制執行困難等,這些問題使探望權糾紛難以得到實質解決。因此,我國探望權的相關立法規定應進一步完善,立足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在探望中可能出現的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種種不良因素,并積極探尋良策加以規避或解決,保障探望權的行使有力度更有溫度。本文圍繞以上內容從三個部分來探討。第一個部分介紹了探望權的內涵和特征,第二個部分闡述了探望權制度的現行規定以及存在的缺陷,第三個部分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建議,期望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關鍵詞:探望權;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完善建議
一、探望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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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在施行的探望權制度是《民法典》在現行婚姻家庭狀況的背景下,大量學習和借鑒了國外相關的探望權制度,而形成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設置該項制度的目的,關鍵就是讓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參與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過程,加強情感互動與溝通,給破碎家庭的孩子一份完整的愛。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主要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探視、看望未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聯系、會面、交流并在短期內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子女是婚姻關系破裂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親密接觸、了解和關愛子女的主要途徑之一。一方面,可以保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及時且充分地知悉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得到親情回應,滿足個人的感情需要;另一方面,有助于促進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親或母親之間心靈的溝通和情感的交流,擺脫破碎的家庭為子女帶來的消極情緒,將家庭解體給子女造成的傷害最小化,讓孩子在父母的關愛下茁壯成長。
(二)探望權的特征
第一,探望權具有法定性。探望權是我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的、屬于親屬法律范疇內的權利,可以說是一項基本人權。并且不管任何情況發生,父母與孩子之間由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羈絆都不會發生任何的變化。
第二,探望權具有非財產性。探望權確立的初衷其實質就是讓未成年子女與不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在精神層面上的情感需要得到滿足,不涉及經濟利益,與物質層面無關,而是一種精神追求。
第三,行使探望權的權利人是婚姻關系破裂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而義務人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權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積極配合,予以幫助,而不能阻礙對方探望子女、與子女溝通交流。
二、探望權制度的現行規定及不足
關于探望權制度,翻閱我國現行法律條文可以看到不少有關它的蹤影。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必須協助。當事人可以協議確定探望權行使的方式和時間;無法協商的由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權時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法院應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應予以恢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由此可以看出,盡管我國現行法律對探望權做出了規定,但該規定并不明確具體,在實際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著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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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探望權的權利人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直接將除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拒之門外,這已經遠不能滿足人們的情感需求,具有局限性,違背了中國傳統的親情倫理關系。
首先,將其他近親屬關在探望權的門外。一般的親屬與未成年子女沒有太親密的交流而不享有探望權這符合常理,但最讓人驚訝的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居然也不是探望權的權利人。我們都知道,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有著強烈的傳統家庭觀念,并且注重親情。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的家長由于工作繁忙,長期在外工作而無法對子女予以充分地照顧,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都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擔了看護孩子的義務,其深厚的感情是無可替代的。隨著父母的婚姻關系破裂,感到悲痛的不只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樣也因離別和思念感到痛苦不堪。而且在當下生活中,我們總是可以看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激烈地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或者要求行使探望權的身影。但我國隔代探望權的缺位使得當下復雜的社會探望權糾紛沒有實質的解決之道。從審判實務來看,由于隔代探望權在我國法律上仍屬于一片空白,對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關行使探望權的訴求,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駁回。這樣一來,法院的判決缺乏具體確定的指引,全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會使得同一情況下的兩份判決結果截然不同,從而對法律的權威性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盡快設立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隔代探望權制度就成為了我們的當務之急。
此外,從法律邏輯的角度看,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祖孫之間有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兄弟姐妹之間有扶養義務。無異于就是在告訴我們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享有的探望權早已在此埋下伏筆。因此,將這些近親屬排除在探望權之外,既不符合邏輯上的銜接,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更違背了法律的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
其次,未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探望權。盡管世界各國都將是否符合子女利益作為確定探望權的基本依據,但大部分的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都沒有明確確立未成年子女自身在探望權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父母離異后將孩子視為累贅,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和探望義務的事件層出不窮。若僅將探望權簡單地理解為一種權利,此種父母本位的傾向顯然將未成年子女置于一種被動消極的地位,使其成為逆來順受的客體,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法律的核心是保護弱者,未成年人作為最容易被忽視的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經常受到侵害,理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和社會的關注。父母離婚后,孩子失去了一個完整的家,探望權制度設立的宗旨就是為了給予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慰藉,減小父母婚姻關系破裂后對子女的傷害。但我國法律卻并沒有將未成年子女自身納為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毫無疑問,這根本無法從實質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因此,應堅持從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發,明確探望權權利屬性的同時也強調其義務屬性,凸顯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的三方法律關系中的核心地位,在探望權的行使過程中時刻不忘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如此才能有效維護其根本利益,促進實踐中的探望權糾紛得到進一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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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望權的行使方式上,我國《民法典》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在探望權的行使方式上沒有切確的說明,對法院判決探望權的方式沒有現實指導作用。所以在現實情況中,絕大部分判決書只是粗略地規定了探望時間、探望次數和探望方式,給當事人留下了協商的空間。協助探望權實現的一方就有可能會尋求各種借口拒絕探望,這樣反而會增加彼此之間的爭執,使糾紛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同時,探望權沒有詳細、具體的行使方式,很容易導致當事人由于理解上的偏差而挑起事端,縱然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序,也會因為執行依據不清楚而無法執行。因此,應當將探望權有關的判決具體化,綜合考慮各方面的相關要素來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
此外,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在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破裂后很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往往與未成年子女相隔千萬里。因為距離,探望成為了一件奢侈的事情,當面探望的次數可以說是屈指可數。然而,在經歷了家庭的破裂后,修復和維系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的感情需要長期的共同努力。低頻的探望只會拉大孩子與父母心靈的距離,產生生疏感。此時,傳統的面對面探望就不再能滿足現實生活的需要,而需引入新型探望方式來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
(三)探望權的法定中止事由過于抽象
《民法典》第1086條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為中止探望權的事由。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雖然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概括性地規定了中止探望權的情形,但該中止情形實在太過于抽象,并沒有詳細說明在哪些具體的行為表現下可以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后來出臺的司法解釋同樣也沒有對此做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所以盡管該規定真的彰顯了法律維護子女利益的價值觀念,但沒有明確規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體事由,難以有效指導實踐。一旦發生糾紛,法律又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權利人和義務人就會產生不同意見,導致新的矛盾出現。而且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法官對同一事件的理解和認識往往存偏差,當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法院控訴要求中止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進行探望時,法官通常不得不依據自己的辦案經驗和社會閱歷來進行審判,這樣可能對同一情形到底是否需要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做出大相徑庭的判決,進而導致司法自相矛盾,降低司法的社會公信度,制造出新的司法困境。因此,務必盡快將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明晰化,來保障探望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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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權執行具有困難性
據研究表明,被執行人拒絕探望、在有探望命令時提出取消探望理由、孩子的抵抗等,這些都是影響探望實現的復雜因素。誠然,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五花八門的拒絕探望的方式,具體有以下幾種:第一,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協助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破裂后,雙方當事人常常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而鬧得不可開交,甚至惡語相向、拳腳交加。這樣一來,雙方的關系不僅更加惡化,兩人的敵意也愈演愈烈。最后的結果可能就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態度強硬地將孩子當作自己向對方賭氣的籌碼,或者將孩子視為要挾對方的工具。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提出要探望孩子,他們可能不僅會置若罔聞,還可能采取隱匿孩子的行為來阻礙探望權的行使。所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漠不關心的態度和對執行裁判的排斥,都讓探望權執行深陷泥潭,進退維谷。
2.被探望的子女拒絕其探望
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是我國常見的兩種探望方式,雖然兩者對比之下逗留式探望能讓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有更多的機會與孩子親密接觸,但實際上仍不足為提。原本孩子就長時間沒有與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共同生活,會存在疏離感,在這期間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還有可能向孩子訴說對方的種種劣行,甚至教唆孩子拒絕探望。這樣各式原因綜合起來,孩子拒絕被探望也就不足為奇了。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子女拒絕不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前來探望,要怎樣強制執行確實引人深思。
3.案外人阻礙權利人行使探望權
環顧身邊的案件可以發現,案外人具體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姑姑等親屬。其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最常見的。根據中國傳統的家庭特點,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婚姻關系破裂后未成年子女一般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悉心照料。當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要探望孩子時,時常會遭遇到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直接或者間接的干涉。同時我國法律也確實并沒有規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近親屬有義務去配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進行探望。面對這種境況,執行法官對探望權的執行也是力不從心,無可奈何。通過分析以上因素,探望權的執行有多難已經不言而喻。但是只有處理好這些困難,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探望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院判決的權威,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破碎感,為實現探望權的設立目的奠定基礎。
同時,我國現行法律又僅僅是概括地規定拒不執行有關探望權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而探望權是建立在血親關系和親情之上的,故法院的執行手段仍是柔和的,即只能借助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來促使被強制執行人執行,卻不可以直接地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事實上,罰款的警示性有限,而且一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被實施了如拘留類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孩子可能會處于無人照顧的尷尬狀態,這就使得探望權判決的強制執行不能被完全落實。
所以說,探望權執行案件的順利實現,離不開權利人、義務人和作為執行對象的未成年子女的配合,也離不開強制執行措施適度合理的明確規定,缺一則會導致探望權執行受阻,從而造成探望權執行案件成功率低。
三、完善探望權制度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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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賦予其他近親屬探望權
增加“隔代探望權”的規定,并且賦予其他近親屬探望權。通過研究可知,祖父母和孫輩之間的關系對雙方都有有益的影響。父母婚姻關系破裂后,通過賦予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定的“隔代探望權”,維系二者之間的正常交往,對未成年子女而言能夠一定程度上彌補缺失的父愛或者母愛。所以說,給予祖父母探望權具有一定的價值。如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擴大探望權的主體范圍,大部分都確立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此外還將近親屬等與子女有密切聯系的第三人認定為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并始終堅持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這些都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如此一來,就為其他近親屬在探望權的主體范圍中爭取了立足之地,不用再擔心在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的法定親權對抗時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沒有底氣,而要依靠法官依據公序良俗的原則來進行判決,有利于開拓我國立法新局面。
2.明確未成年子女自身在探望權中的主體地位
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主體資格。未成年子女早已被《韓國民法典》放在了了探望權的主體位置,更加關注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相比之下,我國探望權制度的第一要義雖然是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卻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要,將其作為探望權法律關系中被動的客體,以至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拒絕行使探望權時未成年子女找不到維權的途徑,并沒有切實地照顧他們的利益。其實,在父母與子女之間,未成年子女永遠是相對弱勢的一方,這是眾所周知的。并且在探望權行使過程中,我們總是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們就是被探望的那方,因而就致使他們被下意識地排除在探望權的主體外。實際上,除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探望子女是探望權的內容,未成年子女請求被探望同樣是行使探望權的表現。在我們漫長的一生中,每個人既會扮演子女,也會扮演父母,這只是時間問題。盡管兩者行使探望權的內容有所差別,但不可否認他們都應是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因此我們應調整理念,承認未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權利,從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出發,充分考量孩子的真實意愿,通過賦予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主體地位來幫助人們走出思想誤區。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成熟,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在其行使探望權時法官不能完全遵照其意愿,而應該結合各方面因素通過事實調查來判斷其想法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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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探望權的行使方式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探望權行使方式主要是看望式和逗留式。但探望權行使方式不能僅局限于現實中面對面的探望,應注意到域外新興探望方式的興起。根據研究可知英國和美國引入了間接探望形式,例如書信、電話和網絡視頻等,極大適應了父母子女異地探望的現實情形。所以我們也可以通過虛擬探望這種方式進行,這樣也更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虛擬探望,即通過微信、QQ、電子郵箱等我們常用的通訊工具發展成為的一種新型探望權行使方式,為離婚后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與孩子構建了溝通的橋梁。隨著社會的繁榮興盛和科技的創新驅動,網絡社交等早已深入大家的生活,并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我們知道探望權行使的重大意義就是要加強未成年子女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情感互動與情感溝通,讓孩子感受愛的溫暖。因此,虛擬探望的方式不僅靈活方便,還減少執行成本,一個手機連接網絡便能快速發送語音短信、視頻圖片來聯絡聊天。不論未成年子女與不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是生活在同一個城市,還是天各一方,視頻的方式探望早已突破距離的限制,帶給人們高效便利,消除了情感溝通的絆腳石。同時還可以向探望權人分享更多關于孩子的成長狀況和生活趣事,促進未成年子女與探望權人的表達和交流。此外,通過虛擬探望,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會覺得孩子與對方視頻避免了近距離的直接接觸,不用擔心被對方搶走,也不會產生焦慮和排斥情緒,這樣更有利于探望權的實現。但同時,我們依然應該注意到,虛擬探望終究只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無法當面與孩子進行溝通交流時的一種靈活變通的探望權實現方式,只能當作面對面探望的補充。
鑒于此不足,除了推行“虛擬探望”之外,我國法院還可以在各地設立專門的“未成年子女探望中心”,向那些因各種矛盾導致探望權存在障礙的權利人提供一個溫暖周到的場所。這樣一來,探望權義務人只需將孩子送往就近地點讓探望權人與孩子親密交流,一方面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引發新的矛盾,緩和離異雙方緊張的關系。
2.推動探望權判決具體化
增加探望權的行使方式確實有助于促進探望權的執行,但不能否認的是,不管是推行“虛擬探望”,還是設立專門的“未成年子女探望中心”,這些行使方式的實現都必須以法律的指引以及具體判決的約束為基礎。探望權的行使時間、行使地點、行使方式等這些都屬于探望權行使的內容。不過,在有關探望權糾紛的實務中,因為缺少明確的法律指引,法院宣告的大多以概括性的判決為主,這樣并不利于探望權強制執行的實現。的確,探望權的內容本就包羅萬象,再加上個體之間不可能不存在差別,法律條款根本沒有辦法將所有的情況一一說明,但法律的指引作用仍不可小覷。既然探望權設立的目的是解決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與孩子在溝通上的問題,那么我們可以設定有利于維護兩者利益的一般性規定,完善有關探望權行使內容的法律規定,為法院和權利人提供法律指引,推動探望權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在有關探望的裁判文書中,為了真正解決探望難和探望爭議的問題,也理應改變對探望權行使方式模糊約束的做法,將裁判貫徹到探望權行使內容的方方面面,通過規定每月探望的次數、每次探望的時間以及交接孩子的方式等明確的指引,讓權利人和義務人能有更清晰的理解和行為遵守,同時也為攻堅執行難提供有力法律依據,做到真正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三)明確探望權中止的法定情形
誠然,由于探望權具有人身專屬性,每人之間的實際情況也存在差異,法律則無法對探望權的中止事由面面俱到地規定出來。但是,規定過于原則籠統,沒有一個具體的裁判標準,就有可能出現自由裁量權濫用,造成同案不同判,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再者,我們也不需要將探望權的中止事由規定得事無巨細,如果選擇類型化立法,大體上就能有效地指導實踐,保障司法公正。
比如,無論對父母還是其他近親屬,只要探望權的權利主體存在以下情況就應該對其探望權予以中止:①患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未治愈的;②對子女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教唆子女違法、犯罪的;③有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不良行為,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的;④意圖隱匿子女,使其脫離直接撫養方的;⑤不按協議或判決的要求進行探望,嚴重影響子女正常的學習、生活的;⑥其他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當中止情形消除后,被中止探望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探望權,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及時辦理。
此外,我們都知道中止探望權這一行為對權利人而言非同小可,若是操作不當更會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國明確規定,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均無權中止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進行探望,以保護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但我國法律也應明確規定中止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進行探望必須要經過法院審判,通過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結合事實情況來作出判決。雙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有權提出上訴。以訴訟的方式來規范探望權的中止行為,無疑不是更加堅定地維護了探望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法國的模式,讓法律工作人員、律師、心理學家等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來負責監督探望權的行使。他們常常與孩子進行交流,可以知道探望權的權利人的行為是否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好的影響,并及時將情況反映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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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探望權是婚姻關系破裂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拉近父母與子女心靈距離,滿足其精神需求的重要保證。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絕權利人探望或者不予配合探望,探望權人由于權利行使受阻而無法與孩子進行溝通交流,可能會受到精神痛苦而難以自愈。此時,作為受害人的探望權人有權向阻礙探望權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或者其他近親屬等侵權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梢哉f,精神損害賠償不僅能對探望權人心理上的創傷盡可能適當彌補,而且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了法律責任,能有效減少阻礙探望權行使行為的發生。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填補了我國立法上對案外人阻權行為進行懲處的空白,讓更多的人敬畏法律,強化法律意識,避免逾越法律紅線。因此,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解決探望權執行難問題的有效對策。
2.加重阻權懲處力度
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不協助探望權的行使、拒不履行雙方協商確定的協議以及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等,這些都是探望權執行難的重要因素。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機構很難通過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來對其進行處罰。因此我們可以設置一些其他的強制措施來加重阻權懲處力度。比如,執行機構可以根據義務人對抗執行的嚴重程度以及權利人的受損程度來確定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對阻權行為人處以遲延履行金。當然也要綜合被執行人的財政收入和經濟狀況等,盡量把握好法理與情理的關系。如果遲延履行金的設置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還可以變更監護權或者借鑒法國的舉措來增設刑事責任等,這些都是對拘留、罰款等措施不足以讓被執行人嚴格執行的有益補充。
一段婚姻的破碎,孩子無疑是最大的受害者。有太多太多的孩子因為被原生家庭傷害而影響了一生。探望孩子不是向對方賭氣的籌碼,更不是報復對方的工具,否則只會擴大矛盾給子女造成二次傷害。因此,為了盡可能地呵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權制度不僅不能被虛置,而且應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國的探望權制度應當以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原則,通過擴大探望權主體范圍、規定具體的探望權行使方式、明確探望權中止的法定情形、完善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救濟機制來使探望權制度煥發新的活力,推動探望權法律制度科學化、人性化、和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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